物業投資小貼士 (7) – 全不包與CR109

湯文亮
2012年6月21日


  昨天寫了「物業投資小貼士 (6) - 收租ABC」,原來將問題帶出來,又不是ABC那麼簡單,有網友亦說﹕有些人收了幾十年租,連CR109是甚麼也不知道。亦有些人對業主,或租客的權益是不甚了了。所以我儘量在往後的幾篇文章中解答各位問題,如有新問題請繼續放在回應箱內,或者其他網友比我更熟識租務條例,他們或者技癢解答閣下問題。只是有一點,我不會教大家做違法的事。

  今日再講的是差餉、管理費、地租。任何一個物業,出租與否,最少都要繳付管理費及差餉,若果物業所在的地段租約已到期,即是界限街以北的全部地方,及其他不是999年期的地契,業主要另外繳付地租。所以香港政府除了每年從賣地、物業印花稅及利得稅外,差餉及地租亦是一項非常主要收入,業主們實在從多方面支持政府。

  現在我們看報紙及樓盤,有些廣告字寫著「全不包」,究竟點解?即是租客要付上述三項費用,業主只是收取租金淨額。現在這種情況大多數出現在商業樓宇。但過往,無論商業及住宅,全部租約都是全不包,慢慢地業主為免卻麻煩,出現了一種情況,就是將差餉及管理費包括在租金內,地租則是近十幾年玩意,所以很多業主都是會繳付。不過,羊毛出在羊身上,租客與業主最後都是看淨租金而已。

  以往由租客繳付差餉、管理費。業主在租客離開之前,一時很難察覺租客是否有欠差餉、管理費,而管理公司對欠管理費的單位會「釘契」,而欠差餉則要罰款。欠差餉還可以,但管理公司將物業「釘契」後,當時的資訊沒有現在那麼普及,業主是很難知道,直至將物業出售,對方或己方律師樓告知該物業因已被「釘契」不能出售,就算立刻交回管理費欠款,但仍要經過冗長的法律程序及管理公司願意合作,就算事事順利,業主仍然要付一大筆律師費及罰款。所以,慢慢演變後,差餉及管理費由業主付,將租金加大便可以。

  所以現在一般來說,租用住宅是會包括差餉、管理費。而商業樓宇則由租客繳付,甚至連地租也交由租客繳付,這是「全不包」。

  其實CR109是保障業主權益,只要業主在雙方簽訂租約的日子後一個月內呈上差餉物業估價便可以,費用全免,就算業主忘記,超過一個月呈上,亦只不過邀付30元費用,無大不了。不過,若果不呈交CR109,業主或租客均無權採取法律行動,業主當然不能夠以法律行動追收租金。所以,業主若未呈上CR109,請從速辦理,因為租客理論上是知道業主沒有遞上CR109,有機會賴租。不過,整體來說,亦只是小事一件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