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樓出租,慎防跌入刑事陷阱

湯文亮博士
紀惠集團行政總裁

  奶粉事件,已經惹來國際非議,若果違例帶超過兩罐限額,最高刑罰為監禁兩年與及罰款五十萬,雖然會有人說,政府永遠不會執行這些法例,而且這是最高刑罰,法官一定不會執行,就算違例,大多數罰款一千元,口頭警告了事,這叫做例緊情寛。我覺得,若果不執行,又何需立例,說例緊情寬,只不過將生殺大權交到法官手裡,他罰你一千可以,五十萬亦得,口頭警告與監禁兩年,這個懲罰南轅北轍,大纜都攪唔埋,這種法例,其實是非常危險,因為有人會為了方便,多帶兩罐奶粉,心想最多被罰款二千元,結果要罰款五十萬,監禁兩年。

  有樓收租,冇人會想到跌入刑事陷阱,話說有一個人,他本來自住一個單位,後來他多買一個單位給子女住,但個人經濟轉壞,他迫不得已,將其中一個物業出租,但又恐防銀行要他補差額,與及提高利息,於是減收一些租金,但講明不會有銀行的同意書,租客亦知道箇中利害,但業主肯少收租金,何樂而不為,最多被發覺的時候銀行有權要求租客搬離該單位,總之除笨有精。

  業主亦知道這樣做的風險比較大,當銀行發覺有按揭自住物業租出,是有權不問根由,要求客戶清還全數貸款,若果業主無能為力,銀行是有權收回該物業,趕走租客,然後拍賣,拍賣所得款項扣除借貸及一切有關費用外,將餘款交回原業主,一般來說,銀行不會做這些傷天害理的事,他們會將物業借貸用途更改,可能向業主追收一些差額,與及收取較高的利息,這是現在一般人的想法,並且認為銀行極有可能維持現狀,正所謂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只要客戶按月準時供款便可以。

  原來政府不是如此想法,官員們認為業主犯了詐騙罪,最高刑罰與多帶奶粉一樣,監禁兩年,政府的目的是不容許有炒家混在其中,以自住理由取得最高按揭貸款額及付出最少利息。政府為了壓抑樓價已經無所不用其極,繼「寓禁於徵,寓禁於緊,寓禁於供」之後,用了這招叫「寓禁於嚴」,或者會有人認為香港已經進入了嚴刑峻法統治時候,我覺得並不是,政府只是針對百萬業主,由其是那些有超過一個單位的業主,但是政府對於那些公屋富戶又採取容忍態度,明知那些公屋富戶已經有私人物業,不但沒有坐監兩年的法例,甚至隻眼開,隻眼閉,不收回那些富戶的公屋單位,若果有人問他們,官方公式答案是「很難check」,但又為自住物業是否用作出租又立下了如此嚴刑峻法,的確令人費解。其實這是銀行與按揭業主之間問題,亦有合理,適當方法解決,政府立法真的是吹縐一池春水,干卿何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