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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人對於23條有甚於洪水猛獸,但23條主內容我相信大部份人都不甚了了,只是人云亦云,有人說,有了23條,政府可以隨時竊聽閣下之電話,讀取閣下之電郵,整個香港裝上天眼,市民的一舉一動都被政府監管,所以,香港人一定要反對23條立法,大多數香港人都認同這個說法,這亦導致23條至今仍未立法,這是每一任特首都會面對的一個問題,直至23條立法。 我曾經在文章內說過,那些移民到其他國家的香港人,當他們入籍的時候,必定要跟隨移民官讀出一段頗為深奧的誓章,每一個國家都稍有不同,不過亦大同小異,就是要效忠將要入籍的國家,熱愛它,甚至為它獻出性命,更加不能夠出賣這個國家,比結婚時男女雙方的誓章還要嚴謹,據我了解,這與23條大同小異,但其它國家的人民沒有為此而恐慌,點解香港人對23條如此驚慌,我有小小不明白。 有人擔心,23條立法之後,政府不但可以名正言順竊聽各市民的電話,偷看市民電訊,可以隨便拘捕市民,而這些訊息,不斷被人重覆又重覆,令人覺得,23條是一條恐佈法例,斯諾登事件,已經清楚講俾市民知道美國政府的行為,正是我們擔心23條立法後,政府可以利用23條付予權力,竊取每一個香港人的隱蔽資料,現在香港政府不能,但是美國政府可以,是不是很可笑。 有人說23條是惡法,咁樣,請問政府那一條不是惡法,若果它要執行,條條法例都是惡法,最簡單的說限奶令,若果在出境時帶超過指定限額,可以被罸款50萬與及監禁兩年,我想,這是全世界最重的刑罸之一,但又不見到有任何政客說這是惡法,或者他們會這樣說,這只不過是一條法例,是不會執行,我只是奇怪,不會執行的法例又何需在機場及各口岸張貼警告字句與及不斷重覆的廣播,是不是令人費解。 香港人所做調查顯示,有相當大百分比指斯諾登不是叛國者,甚至是愛國者,我覺得香港人愈來愈離譜,不但指點國家內政,現在更指點美國內政,說斯諾登不是叛國者只不過是香港人自說自話,在美國人與及美國政府眼中,斯諾登一定是百分百叛國者,是無可置疑的事,如果,美國沒有23條與及類似法例,美國司法部長又如何會說不論斯諾登在天涯海角,一定要將他繩之於法,若果無法可依,又如何將斯諾登繩之於法,反之,若果香港出現同樣事情,就真的是無法可依,不能夠將犯事的人繩之於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