講錯話要坐牢?
鍾維傑
卓淩地產分析有限公司行政總裁
2011年10月22日
近期有建議認為倘若房地產發展商在推售物業過程裡,無論是經口述或白紙黑字,提供些錯誤的資訊,導致買賣或價格上升,有關人士不但要負起法律責任,更可能被刑事起訴,重判的不只罰款,最高還須坐牢七年。根據報導,這是參考了証監會用來規範金融產品資訊的條例,兼像針對一手買賣,不涉及二手業主出售單一物業。
整體而言,感覺有點過火,但又不難理解為何有這些建議,見解如下:
甲) 有如物理定律,Action and Reaction = 倘若不是出現一些疑似問題物業買賣個案,或透明樣板房,又或於呎數上玩遊戲,今天便可能沒有上述提案。近年與朋友聚會,一旦談及一手樓銷售,不少人都有微言,包括從事房地產和建築的。這裡不是誰是誰非之爭議,也不是合技術或合法律的問題,而是公眾的perception,例如南華早報的有關文章在網上獲得讀者給近五粒星之好評,雖不排除是和文筆有關,但更大機會是對立法表示認同。
乙) 賣花讚花香 = 要求房地產發展商提供準確物業資訊原則上無可厚非,但凡銷售總有些提供「美好聯想」的環節,不只賣樓賣車如是,細微至餐飲亦一樣;「純正肥美和牛入口即溶,如入仙境」有美好聯想,雖更切實更科學些說是烹調死屍肉。當然,有人會說飲食貴極不及樓房貴,被騙時亦不致傾家蕩產,但兩者「讚花香」性質沒多大分別。
這亦帶出一些考慮,物業單位怎樣計也只得一千呎但被說成千五固然抵打,但倘若不是一些容易 (客觀地) 驗證之環節,例如「買這樓盤的必屬成功人士,令人另眼相看」,然而某買家買後不覺得被另眼相看,有得告嗎?
再者,若某物業單位真的有數個準買家對其甚有興趣,但銷售人員為避免麻煩,不說給另一準買家A知道另有數人有興趣 (免得被指摘為速銷提價),甚至被問時索性說沒有 (因沒有正式文件証明有人有興趣),一旦該物業被當中一位有興趣之準買家正式購入時,準買家A又可否告銷售人員不提供資訊令其「走雞」?當然為速銷提價而虛報很多準買家或買賣個案屬不對行為,但嚴例亦可能適得其反。
丙) 買家權益要保護,但非任何買賣環節 = 基本上是「貨要對辦」,包括設計、用料、手工以至單位面積呎數等,而要求有公開價目表和適時買賣個案資訊亦非不合理。然而,一些較難客觀地量度的感性益處,如家庭溫暖、鶴立雞群等,立例只可能帶來一些無甚標準之訴訟。至於銷售情況之資訊,當涉及交易個案和其成交價時,這些應確實,但有多少買家競爭因而是否速買可由個別買家自行判斷。
若要立例,先以採用劃一面積計算程式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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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聯絡:鍾維傑,香港大學建造理學士,香港大學建造學士,美國麻省理工學院房地產碩士,英國皇家測量師學會會員,香港測量師學會會員,美國工程造價師學會會員,加拿大測量師學會會員,香港設施管理學會會員,英國皇家特許測量師,英國皇家特許項目管理測量師,香港註冊測量師,香港註冊房地產中介人,資深專業設施管理人員,加拿大註冊測量師,美國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協會會員,電郵stephenchung@real-estate-tech.com。